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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是推动相关法律规制的好机会

本文作者肖湘漓,系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发生在杭州的“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引发舆论关注。前不久,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收到了来自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一条短信,提示他的动物园年卡如果不进行人脸识别将无法正常使用。郭兵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 10 月 28 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当地法院目前已经决定正式受理此案。

严格来说,浙大博士刷脸案仍是一个合同纠纷,也就是说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关系是一个消费合同关系,郭兵向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购买游园服务,而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在收取相应费用后,应提供游园服务,并且这个游园服务应当完整、全面。应当说,检票入园是主合同内容——游园服务——的附随合同权利或附随合同义务,对于郭兵来说,他有义务凭票并检票入园;而对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来说,检票既是他的权利也是他一项义务。

但这并不意味着类似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这样的机构就有权利来收集消费者的人脸数据。

一方面人脸识别系统并非检票的唯一手段,另一方面人脸数据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收集人脸数据不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以及人的尊严。并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经消费者同意。因此,本案中,在郭兵明确拒绝以刷脸检票入园的情况下,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应当提供其他备选方式完成检票以履行他提供游园服务的合同义务,否则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将构成违约,并面临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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