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是违规合作经营还是受贿犯罪——海口市龙华区城管局原局长吴丕华案背后的纪法考量

编者按:

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海口市龙华区城管局原局长吴丕华及其辩护人上诉,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上诉理由中,吴丕华认为其与黄某、陈某之间属于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违纪行为,而不是受贿罪中的权钱交易行为,且认为量刑过重。为何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而非违纪行为?在量刑时有哪些考虑?

为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本领,我们特邀海口市纪委监委、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就本案中的纪法有关问题各抒己见。

特邀嘉宾

柳 松 海口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

杜 伟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詹少明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吴丕华在担任海口市龙华区城管局局长后,与黄某商定,由吴丕华帮助黄某承揽龙华区城管局的拆违工程,黄某将拆违工程款的50%作为好处费送给吴丕华。2015年6月,黄某以挂靠的海南安利鑫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鑫公司)承揽龙华区的拆违工程,在吴丕华的帮助下,安利鑫公司中标,并承揽了龙华区城管局的部分拆违工程。2015年12月,吴丕华指示黄某开设一张户名为黄某的银行卡,并让黄某将约定的好处费存入该卡中。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间,黄某将613万元好处费分七次存入该卡,每次均由黄某到吴丕华处拿该银行卡,将好处费存入后再将该卡交还给吴丕华。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探趣吧系信息发布平台,探趣吧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大家都在看
北京各大医院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