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兰琳宗
1月3日,“红通人员”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一审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彭旭峰、贾斯语在境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38 922 38亿元、黄金制品以及在澳大利亚、塞浦路斯、新加坡、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等国家共计5处房产、250万欧元国债、50.0028万美元;对彭旭峰、贾斯语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人跑了,赃款赃物照样要追回。”本案的一大亮点是,在彭旭峰及其妻子贾斯语分别于2017年3月24日、3月10日逃匿境外、至今不到案的情况下,依法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两人在境内外的有关财产属于二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裁定没收。这是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的又一生动案例,宣示了对外逃人员违法所得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必将对外逃腐败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简称,由2013年1月1日经过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新增。依据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至三百零一条有关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特别诉讼程序对该违法所得的追缴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