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疫情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研究,预判可能出现的案件,作好相关案件审判准备工作,“对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的犯罪行为,要快审快判。”
《意见》指出,要认真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犯罪,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严惩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严惩借机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
《意见》要求,对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的犯罪行为,要快审快判、形成震慑。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及疫情相关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得对防控疫情有关的药品和物品采取查封等措施,财产查控等措施涉及疫情防控相关医院、企业及人员的,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等措施。
《意见》要求,全市各法院要合理安排审判执行工作,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不组织开展集中执行、夜间执行等行动。为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对依法可以进行书面审理的案件,尽量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对拟安排开庭、接待当事人的案件,要认真排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关情况。不能排除疫情传播风险的,应当延期开庭、延期开展其他工作,并告知当事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对当事人因疫情防控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当予以准许,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