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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钱引安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9年12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陕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钱引安受贿案,对被告人钱引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钱引安受贿所得赃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钱引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钱引安利用担任陕西省长安县人民政府县长、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长安区委书记、中共西安市雁塔区委书记、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宝鸡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推进、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313万余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钱引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钱引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及其孳息,对查办其他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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