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整治信访举报工作中反复举报、越级举报、不实举报等突出问题,推动形成全社会监督的氛围,云南省纪委监委制定了《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办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实名举报,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反映问题。
《办法》明确,实名举报办理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优先受理、优先排查、优先办理、优先反馈办理结果”的原则,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实名举报的内容和实名举报人身份、工作单位等信息严格保密。应当严格管理举报材料,严格私自扣压、销毁或泄露。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实名举报,对工作严重不负责、未按规定优先办理并及时反馈、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严重损害实名举报人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歧视、刁难、压制以及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
《办法》实施几个月以来,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明确任务和责任,引导群众依纪依法反映举报问题,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并及时回复,提升信访问题办理效果和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