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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村干部胡作非为,谁来管、怎么管?

“高庄村村委会委员单某长期霸占村集体耕地!”今年6月,一封举报件送到了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纪委工作人员的手中。被举报人单某系宜路镇高庄村村委会委员、文书,却并非党员。

村(社区)一级的党员干部违了纪,会由相关党组织进行处理。那么,如果是非党员干部胡作非为,谁可以来管呢?

监察机关管。监察体制改革后,根据监察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被纳入监察范围,各级监察机关均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上述人员所涉监察事项。另外,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同时,监察法规定了监察委员会设立到县一级,那么广大的乡镇区域呢?当然有办法。根据监察法,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实践中,县级监委主要通过向辖区乡镇(办事处)设立派出监察机构,设置若干监察员,有效承接、履行监察职能,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

接到举报后,郸城县宜路镇派出监察员办公室立即把问题线索呈报县监委,履行相应程序后便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询问、走访、实地测量,最终查实了单某依仗其村干部身份霸占村集体耕地1亩11年的事实,并依据县监委授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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