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处罚原因何在
——广西柳州市水利局原副调研员、三江侗族自治县原常务副县长潘义海案量纪量法分析
特邀嘉宾
韦焕吉 柳州市纪委监委审理室干部
毛德宁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龙玉柳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编者按: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柳州市水利局原副调研员、三江侗族自治县原常务副县长潘义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法院审理认为,潘义海构成自首,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中,基于什么样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认定潘义海构成自首?又是基于哪些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我们特邀柳州市纪委监委、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和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有关同志,就本案中的纪法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2009年,潘义海利用担任三江县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易某某承揽三江县独峒乡平流村平流屯消防、人饮工程提供帮助,并于2010年初在三江县委大院内收受易某某给予的感谢费现金10万元。2010年,潘义海利用担任三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的方式,为易某某承接三江县某小学教学综合楼项目提供帮助,并在三江县委大院收受易某某给予的感谢费现金5万元。2015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潘义海在自建房内收受易某某以拜年的名义给予的现金1万元,共计4万元。2019年5月,潘义海调到柳州市工作后,和易某某聊天中谈到自己欲购买一辆汽车,但购车款不足,易某某为感谢潘义海在三江县工作期间对他生意上的照顾,将15万元作为感谢费通过梁某某的银行卡转给潘义海,潘义海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