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证券法修订既规范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行为,又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各个环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加强监管,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着力构建更加有力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社区矫正法以及新修订的证券法、森林法等法律进行解读。
据了解,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首先是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即行政处罚力度。在对违法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还给予数额比较大的罚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对行政处罚实行双罚制,比如欺诈发行,除了要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对发行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处罚。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导致欺诈发行的,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要给予高额的行政处罚。
该法还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据介绍,2005年修改证券法时增加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采取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即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次修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增加了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不得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就是新三板进行证券交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