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报告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如实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近日,贵州省纪委监委制定印发《市(州)纪委监委、省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省管国有企业和全省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制度(试行)》,要求各报告单位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报告逻辑清晰,力求做到“短、新、实”,避免“假、长、空”,搞形式主义。
“制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制度,是省纪委监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实际行动,也是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严格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举措,旨在推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贵州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报告工作制度》从三个方面细化了贵州省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该向省纪委监委报告的内容,并按内容分类明确了应对口报送的委机关相关内设部门。
定期按时报送综合工作。《报告工作制度》要求在每年1月10日前、7月10日前,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监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部署情况,对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党内政治生态研判的情况等方面,向省纪委监委书面报告本地区本单位上一年度、上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整体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