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海口一女子周某玉先后借给吴某武7万元钱,但三年过去了,吴某武却一直没有还钱。今年1月30日,为了索债,周某玉找杜某某以购买吴某武房子为由,约出吴某武。随后,吴某武带着妻女来到海口美兰区一酒店包厢内与杜某某洽谈卖房事宜。
没想到“买家”杜某某在包厢里坐了不久就离开了,而周某玉却带着一伙人进入包厢控制住吴某武一家三口。周某玉当场胁迫吴某武写下一张79000元的欠条,并在之后的二十多个小时内,迫使被害人吴某武一家交出手机1部、戒指6枚、手镯1个。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并持吴某武妻子高某芳的银行卡去银行取走20000元。之后,周某玉放走高某芳,要求她去筹钱。高某芳趁机报警,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某宾馆将周某玉抓获并解救出吴某武及女儿吴某娜。日前,美兰法院一审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周某玉有期徒刑八个月。记者李美香
索债的30多个小时
1月30日中午1点
周某玉带着“高成”等人将吴某武一家三口控制,并胁迫吴某武当场写下一张79000元的欠条。
拿到欠条后,周某玉离开包厢到该酒店六楼休息,“高成”等人继续胁迫吴某武等人还钱,迫使吴某武一家三口交出手机1部、戒指6枚、手镯1个,拿走被害人的手提包内现金2000元、银行卡等财物,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并持吴某武妻子高某芳的银行卡到银行取走20000元人民币。
周某玉将吴某武的妻子高某芳放走让其出去筹钱。
晚上10点
1月31日早上9点
周某玉下楼与“高成”等人汇合,继续控制吴某武及其女儿吴某娜在海口市五公祠、白龙路、海秀路等地活动,后又带吴某武父女至美兰区蓝天路某宾馆210房处继续拘禁。
高某芳向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报案。
下午4点
2月1日凌晨
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某宾馆将周某玉抓获并解救吴某武、吴某娜,当场缴获周某玉随身携带的手机1部以及周某玉等人所扣留被害人的手机1部、戒指6枚、手镯1个。
为索债伙同他人
立案后,美兰区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初至2012年底,周某玉多次共借给被害人吴某武共计7万元,但之后吴某武一直未还钱给周某玉。2014年底,周某玉找来杜某某,杜某某声称想购买吴某武的房子,以便让吴某武通过卖房还清周某玉的钱。2015年1月30日13时许,杜某某约吴某武到海口市美兰区白龙路某酒店谈买房事宜,吴某武便带其妻子高某芳、女儿吴某娜到该酒店。奇怪的是,杜某某将吴某武一家人带至酒店四楼一包厢后不久便离开。随后,周某玉带着“高成”、“阿弟”等数名男子(身份信息不详,均在逃)进入包厢将吴某武一家三口控制,并胁迫吴某武当场写下一张79000元的欠条给周某玉。
拿到欠条后,周某玉离开包厢到该酒店六楼休息,“高成”等人继续胁迫吴某武等人还钱,迫使吴某武一家三口交出手机1部、戒指6枚、手镯1个,拿走被害人的手提包内现金2000元、银行卡等财物,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并持高某芳的银行卡到银行取走20000元人民币。
妻子被放走去筹款报警救丈夫女儿
当天晚上10时许,周某玉又将高某芳放走让其出去筹钱。2015年1月31日9时许,周某玉下楼与“高成”等人汇合,继续控制吴某武及其女儿吴某娜在海口市五公祠、白龙路、海秀路等地活动,后又带吴某武父女至美兰区蓝天路某宾馆210房继续拘禁。
2015年1月31日16时许,高某芳向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报案。2015年2月1日凌晨,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某宾馆将周某玉抓获并解救吴某武、吴某娜,当场缴获周某玉随身携带的手机1部以及周某玉等人所扣留被害人的手机1部、戒指6枚、手镯1个。
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当事人八个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周某玉的刑事责任。周某玉的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辩护人辩称,起诉指控周某玉犯非法拘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某玉只是想让“高成”等人帮她把欠款拿回来,没有明示或暗示“高成”等人用何手段或方式追回欠款,周某玉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自由的故意;周某玉和吴某武、吴某娜等人都是处在公共场所的环境之中,周某玉并未实施拘禁或扣押他人的行为,也未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同时,本案属于情节轻微,并未达到非法拘禁行为所达到的严重程度。因此周某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宣告无罪。
美兰法院认为,周某玉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吴某武等三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周某玉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周某玉的辩护人所提关于周某玉个人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根据周某玉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