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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大松:用“互联网+”精神管理网约车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网约车明确了四大监管要点:平台资质、私车禁入、差异定价以及司机管理。被称为“网约车新规”的《管理办法》一出炉就引发了极大的争议。对于交通运输部此次公布的网约车新规,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表示,希望主管部门在制定规范时能充分考虑网约车的地方性和对共享经济的利好。

网约车共享资源,是商业模式的革新

关于新事物的发展似乎总会伴有一些争议,网约车也是如此,不少人认为网约车加剧了道路资源紧张,一定程度上给城市交通添了堵。不少人则疑惑:发展网约车的意义何在?那么,究竟意义何在?

对此,顾大松教授表示,从深化改革的角度来看,网约车和出租车都属于个体化的出行方式,应该和私家车同等看待。在路权的资源配置方面,市场起决定性作用。重视公共交通优先,就是让公交专用道联成网,让公交车跑得快,让公交车坐着舒服,相较于个体化机动出行方式有竞争力。在公共交通之外,不论是出租车还是网约车,均由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因此,所谓的网约车给城市添堵,提出要严格管制网约车的观点并不符合其定位。相反,以发展的眼光看,通过网约车的推广,能够更好地实现资源共享,完全有可能提升道路交通运输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路面交通拥堵。目前,我国私家车大多数时间都处于闲置状态,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而网约车的出现就提高了非营运车辆的使用率。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网约车出现之前,大部分私家车仅供车主自己及家人使用,搭载人数非常有限。而网约车的出现就释放了这部分资源,私家车车主还可以搭载其他乘客,反而在缓解拥堵上起到了显著的成效。

“网约车不仅仅是约车方式的进步,更是商业模式的一种革新,其最大的特色就是共享经济,是典型的共享经济产品。”顾大松教授认为,所谓共享经济,通常指民众公平、有偿的共享一切社会资源,彼此以不同的方式付出和受益,共同享受经济红利。网约车的出现可以在不增加车辆的情况下,使私家车加入进来解决交通问题。或许在不久的将来,人们完全可能会在互联网企业整合多种交通方式,提供一站式出行解决方案的便捷交通环境下,主动减少机动车的购买与使用。网约车实际上为城市政府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提供了限牌、限号、限行等粗暴行政措施外的迥异选择。

网约车创新需发挥地方主动性

具体到此次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管理办法》,之所以引起比较大的争议原因在于主管部门延用传统出租车的监管模式来监管新兴的专车,不仅将导致专车走上传统出租车管理的老路,也不符合当前“互联网+”的大趋势发展。

对此,顾大松教授认为,交通部制定一个统一全国的交通规范,它必然考虑的是所有城市的共性,难以顾及到每个城市的个性。事实上,每个城市的交通水平各不相同,交通部可以先发指导意见,而且在指导意见里要强调地方的先行先试。像目前这样制定一个统一的规章是不大妥当的,网约车的创新和监管都亟需发挥地方的主动性。

对于网约车这类“互联网+”产品的监管,顾大松表示,目前“互联网+”是大势所趋,政府在监管时应准确理解“互联网+“的内涵。“互联网+”是对传统资源的整合和提效,来实现1+1>2的效果,而不是说互联网再去做传统的产业。目前新规实际上把互联网企业做成了第二个出租车公司,与“互联网+”的特性相悖。

“除领会‘互联网+’精神之外,政府在监管时还应思考如何进一步简政放权。新规对互联网企业设置了一系列的行政许可显然违背了“简政放权”的精神。网约车监管规范中应尽量减少行政许可。那么,简政放权应该怎么简?简政放权并不是单方面的‘放’,要‘放得下’,还要社会‘接得住’。网约车这种平台经济的监管点应立足于平台,而不是针对个体。日前,上海网约车试点方案提出了政府监管平台、平台对车辆与驾驶员实施监管的思路,这种以“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专车”的管理方式就非常值得主管部门在制定网约车规范时借鉴。”顾大松教授补充道。

政府不能一管了之,应重视与企业合作

应该说,从长远来看,城市公共交通和基于互联网共享经济概念的“专车”并存是一个大势所趋,那么,政府在管理网约车时应重点管理哪些方面?

对于这个问题,顾大松教授认为用一句话就可以很好的说明,“当有企业一门心思来帮你解决问题时,为什么不让它好好做呢?”政府对于网约车的监管,应该管的要管,不该管的不管。其实在今年年初,交通运输部就创新性地提出了“互联网+便捷交通”行动计划,在此次新政中却规定专车平台“不得接入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显然与“互联网+便捷交通”的建设目标存在悖离。

顾大松教授还特别指出,“我个人比较赞同滴滴专车的模式,滴滴打车把出租车出行的网络预约和预约车有效地整合在一起,起到了很好的联动发展效果,使得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能够和谐融合发展,实现多方共赢。对于网约车的管理,政府和企业要进行密切的合作,两者之间需要有合作治理的精神,而不是用传统的监管思维,政府一管了之,这样无疑将阻碍网约车这一新事物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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