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促销,楼盘介绍,游乐园打折......每天出入小区,上下乘坐电梯,你注意到公共空间里的那些广告了吗?
近日,有媒体走访北京多个小区发现,商家在小区内投放广告需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而这笔费用是直接交给物业公司。
受访小区许多业主表示,物业公司在出租广告前从未征求过他们的意见,更别提把广告收入分给业主了。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忽略小区广告的人不在少数。
据2000年开始实施的《房产测量规范》,电梯井、楼道间、公共门厅等都属于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
也就是说,业主们是以一定的价格买下了小区的电梯面积的!
正当很多人,对小区公摊的广告收入所属问题知之甚少之时,吉林长春的80岁的高老太就曾向物业公司,关于电梯广告收益应该属于业主一事讨要说法。可小区物业公司表示,电梯广告的费用每年有几万元,物业公司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用于弥补物业费不足。但这种说法无法让高老太信服,双方僵持不下。
高老太维权的举动与我们息息相关。只要稍加观察你会发现,电梯内、绿地旁、地下车库墙上……在大多数居民小区的公共区域,广告随处可见。
之前,有媒体记者走访重庆多个小区发现,从小区门口到进居民楼,一路都有商业广告相随,内容五花八门,让人眼花缭乱。大多数小区的广告都是物业公司卖给了广告商,而收支却很少向业主公布,业主们也大多不知道这些收益用在了哪里。
同时,也有小区物业在此方面做的不错,之前就有媒体报道称重庆南坪一小区给每户业主发1000元过年费,引来众多网友的羡慕。而此次发的过年费,全部来自小区的公共收益。
由此可见不少小区公共收益并不低,但却一直是笔“糊涂账”。这是一方面由于业主主观上的不关心,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这份广告收入大多被物业公司代管,物业不公开其中的具体收支情况,导致很多业主对于小区广告收益的所属问题并不了解。
但是法律对该类问题其实是有所定义。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也就是说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收益、公共场地的收益,都应该属于小区所有业主的公共收益,应该由业主共同享有、共同管理。除非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将这部分权益划归物业公司。
律师建议:
如需维权,小区业主首先可以向业委会反映情况,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沟通,提出查看账目明细。
如果小区没有业委会,业主可以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提出投诉。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业委会可作为主体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
如果小区没有业委会,小区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推选出诉讼代表,由诉讼代表行使代表权,作为主体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